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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严打盗掘买卖地下文物

来源: 2006-11-17
针对盗掘地下文物愈演愈烈的严峻现实,南京市公安局与文物局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和非法买卖地下文物的通告》。《通告》指出: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未经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施工,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私自藏匿;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依法保护文物的职责。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市公安局和文物局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文物局83692849。(扬子晚报网 陈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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