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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首次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韵 作者:- 2010-02-10

  日前,国家文物局就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购买文物一事,接受了记者采访。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介绍说, 2009年中国嘉德春拍的拟拍品中有20多封陈独秀、徐志摩、梁启超等人致胡适的信札。这些信札的所有者是海外私人藏家。国家文物局在审核时发现,这批信札不仅仅是写给胡适一个人的,有些信札的收信人还包括李大钊、鲁迅兄弟和钱玄同等人,内容涉及不少重大的革命历史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但在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国家文物局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

 

  据了解,“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过程大致如下: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当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通常为7天)内,国家做出决定是否购买。若决定购买,则竞拍成功者须按事先的约定放弃;若不买,拍卖公司则与竞拍成功者进行交割。此次国家文物局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就是以拍卖当时的成交价554.4万元购买了陈独秀致胡适的10余封信札。

 

  据悉,这些信札从1920年至1935年,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内容涉及1920年《新青年》独立办报、1920年《新青年》编辑同任分裂事件、1920年上海学生罢课游行运动、胡适参加段祺瑞政府“善后会议”事件,以及陈独秀狱中出版文稿等。这些信札将交由国有收藏机构收藏、研究和展示。

 

  宋新潮表示,虽然国家在法律上对“优先购买权”有规定,但买卖双方在协商价格时常常难以达成共识。此次按照国际惯例,在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时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是首次尝试,以期使“优先购买权”逐渐规范化、程序化,适应市场经济;同时也使国有博物馆通过拍卖购买文物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他也对本次放弃胡适信札的竞拍成功者表示感谢,认为此次“国家优先购买权”的顺利使用,也表现出企业和公民对于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意识日渐强烈。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国家购买的文物首先必须是合法的。对于那些非法出境的文物,中国政府始终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不会购买、也不赞成国有博物馆购买。他说,国家优先购买的是珍贵的、流失海外的文物,因为它们可能再次流失;国家不以拍卖为征集文物的形式,所以不会在拍卖会上参加竞拍;征集来的文物必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更深入的研究和更广泛的展示。

 

【编辑: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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