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周春芽艺术研究院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周春芽艺术研究院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09年5月15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周春芽艺术研究院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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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