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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浪式前进的艺术考级管理之路(上)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佚名 2010-08-24

从2000年起,在艺术考级自由发展了20年之后,文化行政部门开始介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艺术考级本身即为泊来品,对于文化行政部门来说,艺术考级管理也是一个初涉的全新领域。针对艺术考级这个新任务,文化行政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胆探索,与时俱进,不断调整管理思路,经过10年的努力,艺术考级已呈现出规范有序、蓬勃发展之势。

 

回首来时路,虽然波折不断,但挣扎中始终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我们或可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3次变化为线索,来观察艺术考级管理的波浪式前进之路。

 

艺术考级管理第一阶段:终止混乱局面,实行全面审批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业余艺术教育的逐步普及,一些单位借鉴国外的做法,开始在国内进行考级。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统一的规章制度,艺术考级十分混乱,主要表现有:考级主体多元化,艺术院校、各类协会、表演团体、艺术馆、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甚至个人都在承办艺术考级;考级活动多头介入,特别是地方政府部门介入后,规定了本地区考级结果与相关升学挂钩的政策,使考级严重偏离了其产生和发展的初衷;考级主体自成体系,各自为政,考级标准混乱;收费标准、考级程序、开考科目设置各行其是;考级辅导教师水平参差不齐,考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等等。艺术考级这一状况引起了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的重视,并于2000年6月至7月间就这项工作做了3次批示,艺术考级工作由文化部管,首先要出台管理办法。为落实岚清同志的指示精神,文化部积极组织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于2002年5月1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6月17日正式施行。

 

《办法》充分体现了“终止混乱局面,实行全面审批制度”的管理思路。首先是清理整顿,重新审批艺术考级机构和承办单位。对原来已经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办法实施前批准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起30日内,重新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艺术考级活动,但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立即停止。同时,文化行政部门对考级承办单位也进行了审批,从而使《办法》出台前的一些非相关业务单位及个人不再参与艺术考级活动,维护了考级的严肃性,保证了考级质量。

 

其次,审批艺术考级考官,规范考官队伍。考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关系着社会艺术教育的整体水平,关系着每个考生的艺术学习效果,甚至会影响一个人的艺术生命,为此,《办法》对考官的资格条件给予严格规定,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并取得证书的专业人员,才能作为考官执考艺术考级。对于个别单位本身专业队伍人员较少,依靠大量外聘考官开展艺术考级的问题,《办法》规定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应当以本单位的专业艺术人员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过考官总数的1/3。这样,就比较好地制止那些随意开办考级、扰乱考级工作的违规行为。

 

第三,制定专业目录,清理开考专业。文化部在统计了全国各考级机构开考专业、进行分类整理后,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了音乐类、舞蹈类和美术类开展考级的专业目录。统一专业目录不仅便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开考专业的可考性,同时也起到了对业余学习艺术者的专业学习方向进行指导的作用。此外,文化行政部门还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招考简章进行审批,统一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规格并实施监制。

 

第一阶段的管理模式,是政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最本能的一种反应,尽管略嫌生硬、死板,貌似缺乏管理智慧,但于当时的形势是十分妥贴且行之有效的,在迅速扭转艺术考级混乱局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阶段实现了艺术考级管理从无到有的根本性改变,是艺术考级事业的新开端。

 

 


【编辑: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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