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节期间,冯某和兰某(另案处理)在南宁市花鸟市场以100元的价格买了3个用石头做的高仿真玉圈。几日后,冯某在南宁捡到一张交电话费的收据,看到上面写着全某的名字及手机号码,便与兰某合谋要诈骗全某钱财。4月初,冯某打电话给全某,在电话里自称“李富强”,说家里老人留着一副能灭火的玉圈,是国民党时期留下的国宝,问全某要不要,或者能不能帮忙转卖。过了几日,冯某又让兰某打电话给全某,由兰某冒充国家文物工作人员谎称要收购能灭火的玉圈,如能帮忙找到,就给全某中介费。全某觉得有利可图,便联系上被害人梁某,一起做该笔买卖的中介人。5月19日晚上,全某带上梁某,约冯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见面,说可以帮冯某转卖那副玉圈。过了一会,全某打电话让兰某也到现场,兰某和冯某假装不认识,骗称要收购那对玉圈。冯某要求双方需留下押金,才能帮办理手镯买卖的手续。梁某先后共押了66900元给冯某,而兰某也假装押了108000元给冯某后离开。随后冯某和兰某对梁某的66900元进行了平分。几日后,冯某打电话给全某,骗他说那66900元的现金办手续时被烧了,叫他们另外准备65000元。此时,全某和梁某才意识到上当,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冯某和兰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梁某66900元,梁某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冯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且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后判决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