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中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导语 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经违反,可以处罚拍卖佣金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上海某拍卖公司确实在上海工商部门的严格执法下遭受过重罚。相反,在一些国际拍卖巨头举行的拍卖会上都能看到竞买席的存在。那么我国《拍卖法》二十二条究竟是否与国际拍卖趋势相违背呢?
尴尬的中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有关中国《拍卖法》二十二条的"传说"

据说从2000年至今上海已有不少拍卖公司因为触犯了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而受到处罚,上海道明拍卖更是曾受到过高达180万的罚金

中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是什么?

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法》第6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刘双舟:不应禁止在拍卖活动中设置委托竞买席

我认为《拍卖法》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包含几种含义:第一,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第二,拍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拍卖企业参加竞买;第三,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名义参加竞买;第四,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第五,禁止参加的拍卖活动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第六,禁止竞买的范围限于以拍卖人的名义或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为拍卖人的利益或为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利益而从事的竞买活动。拍卖企业或者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他人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参与本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的竞买行为,不在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范围内。更多>>

刘双舟

> 刘双舟认为"委托竞买席"问题不是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范的问题。

要国际规则还是国内规则?

"国际上确属于正常惯例"是什么意思?反正法国是禁止拍卖行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

国际上的委托竞投方式

  • 国际上的知名拍卖行都有着拍卖场上设置委托竞买席的传统惯例。佳士得和苏富比把委托竞买称为委托竞投,分为书面委托竞投(缺席委托)和电话委托竞投。委托竞投的基本原则是:
  • 1、拍卖公司义务为不在现场的竞买人提供代为竞买的服务,不承担工作中可能出现失误的责任;
  • 2、成功委托竞投的原则是用尽量低的价格在超过拍品底价的前提下成交,出价应该严格按照加价幅度,拍卖行不可以将委托的竞投限价一步到位让出价人吃亏;
  • 3、当对一件拍品有多个书面委托竞投将最高限价设定在同一价格上时,先递送到拍卖行的委托竞投优先。更多>>

委托竞买出过那些乱子?

在目前的拍卖市场上,有些拍卖会设置的委托竞买席存在着违规操作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替本拍卖公司或员工购买某件拍品,利用"托儿"哄抬竞拍价格拍品价格,以致委托人以虚高价格竞得拍品。委托竞买席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为了拍卖公司为自身谋利的幌子。 更多>>

季涛:拍卖行委托竞买席替买家举牌有错吗?

2005年1月1日,国家商务部颁布实施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更多>>

  • @上海颜明

    @上海颜明:拍卖法制定者本意是拍卖行工作人员自己不得在本公司竞买拍品,以防有碍公正,到了上海静安工商局眼里就变成委托席上只能外人可以电委,甚至菜场里卖菜的人也可以坐在委托席举电话,就是不许拍卖公司的专业人员电委。专门有人在拍场拍照然后查处,上海工商何必如此穷凶极恶地对待拍卖企业?

  • @宁波阿蔡

    @宁波阿蔡:好的政策在中国往往会被用歪,变成一种卑劣的托市手段。否则拍卖行作为中间机构,又有志于艺术品收藏,觉得拍品最高价有低估而自我买进有什么不可以。

  • @赵涌ZHAO

    @赵涌ZHAO:改拍卖法是唯一出路。但法律改动没三五年估计也难!早期法律缺陷情有可原,今天图录登行政许可证真让人啼笑皆非!纯环保角度浪费多少资源。

  • @饮中九仙

    @饮中九仙:我还评论了一番呢,国际上苏富比、佳士得都是本公司员工做委托席,帮客人竞投。这样是为了保护客户秘密,也符合专业要求。北京的嘉德、保利、匡时等拍卖公司,正是遵从国际规则,致使拍卖在有序中进行。

季涛

> 季涛在文章里论证拍卖行在现场设置委托竞买席并代客户举牌出价是合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

拍卖法究竟保护了谁

在谈到对这个那个的保护时,很多事情都会遭遇令人倍感无奈的尴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但各类法律法规大多是建立在各自为政的基础上。

《拍卖法》的一波三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更多>>
  • 《拍卖规则》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颁布。更多>>
  • 2005年1月1日,国家商务部颁布实施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 2010年7月1日由国家商务部发布并推荐实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第9.6款规定:"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赝品拍卖事件层出不穷 拍卖法究竟保护了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在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然而,此拍卖法走到今天最终保护了谁,这个问题是值得深思的。此次日本警方以涉嫌犯有诈骗罪,将造假、售假的西尾生一等二人予以逮捕的事例,或许能为我国规范艺术品市场做一借鉴,即使不能作为立法制规的依据。 更多>>

> 赝品拍卖事件层出不穷 拍卖法究竟保护了谁:2009年7月拍卖现场由日本旧货商西尾生一伪造名画被逮捕想到苏敏罗败诉案

中国《拍卖法》的未来在哪里

与中国艺术市场的国际成就相比,我们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在很不匹配。

拍卖业不能摸着石头过河

对比西方走过百年的艺术市场,欧美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要知道,西方的制假者比中国其实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如今,任何参与制假和贩假的个人和机构都会被追究责任,拍卖公司对作品的保真期限从10年到30年不等,意思是,在保真期限内,只要买家能找到证据证明买到的作品是假的,或者跟拍卖图录上的描述不符,拍卖公司都需要将买家当年的费用连本带利地还回去。而在艺术作品的鉴定方面,艺术家生前制作的详细作品记录之外,相关的基金会和权威鉴定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的形式也提供了更多的保障。更多>>

《拍卖法》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

但《拍卖法》为什么不能做修正:当艺术作品的当事人已声明作品为赝品,则不得拍卖。只有当公证机构核实或法院判决证明为真实作品时,才可以拍卖。现在看来,《拍卖法》旧有条文违反了社会公共伦理,为拍卖行业造假售假提供了机会,到了不得不修的时候。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结语

其实,在北京的一些拍卖会上也能看到竞买席上的热闹,而针对我国《拍卖法》二十二条所涉及的问题,在很多业界人士看来是荒谬的。中国的《拍卖法》近年来备受诟病,早在2006年开始,就有学者呼吁修改《拍卖法》的相关内容,近两年来随着拍卖恶性事件的频发,关于修改《拍卖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所以,为了中国艺术市场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拍卖法》确实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成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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