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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中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来源:99艺术网 2013-07-06

【第九日话题37期】尴尬的中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第九日话题37期】尴尬的中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经违反,可以处罚拍卖佣金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上海某拍卖公司确实在上海工商部门的严格执法下遭受过重罚。相反,在一些国际拍卖巨头举行的拍卖会上都能看到竞买席的存在。那么我国《拍卖法》二十二条究竟是否与国际拍卖趋势相违背呢?

【编辑:成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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