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拍卖场上便出现了数次引起广泛争议和讨论的事件,它们或是老生常谈,或是新出现的问题,而有关鉴定试点单位的设立,虽然不是直接发生在拍卖场上,但也与拍卖息息相关。面对争议,只有找到问题所在,并尝试解决之,才是真正的发展之道。
第二十二条《拍卖法》
事件回放
近日,网上风传上海工商管理部门不允许某拍卖行在拍卖会上设置委托竞买席并替缺席竞买人举牌出价,消息一出,很快便引来了各方拍卖专家的热烈讨论,同时也勾起了10年前上海拍卖的一桩奇案。
2002年7月30日,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高院委托拍卖的“上海新新商厦”进行了拍卖。作为此次拍卖的竞买人之一,上海诺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将通过电话委托参与竞买,并签订了书面委托书。拍卖公司为其设立了代理人,并在拍卖会现场设立了委托竞买席,接受竞买人的指令举牌。最终,诺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5,480万元购得拍卖标的。
但时隔半年后,即2003年的1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向上海拍卖行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拍卖公司在拍卖会上设立委托席,接受竞买人委托代为举牌竞买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拍卖公司警告处分。拍卖公司对此《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行政复议,随后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了《复议决定书》,认定虹口分局的“处罚是合法、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上海拍卖行认为,“委托竞买是国际惯例。我国大部分知名拍卖企业的拍卖规则中,也都有竞买人如不能出席,可采取书面形式委托拍卖公司代为竞投的条款。”为此,上海拍卖行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拍卖企业应正确理解《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的原意,从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作全面衡量。一审、二审法院都作出了“维持虹口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争议焦点
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而上海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依据则来自《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其实这两条规定的理解非常简单,就是拍卖公司的人不能够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竞买或委托他人竞买拍品,否则便要予以处罚。事实上,在拍卖会现场设置委托竞买席在国外早已经成为惯例,甚至在某些拍卖场次上,通过委托竞买席上的电话竞买的人甚至比场内竞买的人还多。而拍卖公司设置委托竞买席,目的就是为了那些无法或者不方便到达现场的买家能够有机会买到心仪的作品,而提供的一种书面或电话委托的服务。因此,这种方式并不违反《拍卖法》。
结论
虽然当时包括法院在内的当事三方对《拍卖法》的理解还存在争议,但是2005年1月1日,国家商务部颁布实施《拍卖管理办法》,其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这便明确地指出拍卖公司设置委托竞买席并不违法。而2010年7月1日,国家商务部发布实施《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第9.6款规定:“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根据此项条款,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并提供竞买服务也不进去。
钱钟书信札拍卖
事件回放
今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布将于6月22日春拍中举办一场名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包括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集中拍卖。信件的主体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
5月20日,杨绛先生得知拍卖消息后,立即给打电话质问李国强,认为此事非常不妥,要求对方给予答复。李国强回应称,“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5月26日,杨绛首次发表声明,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首次声明发出后不久,北京保利春拍预展中也曝出存在钱钟书和杨绛的3封书信,并将于6月3日上拍。6月2日,杨绛再次发表紧急声明表示反对,同时再次要求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于本月举行的有关拍卖和宣传活动。声明当日,北京保利宣布撤拍相关信件,而北京传是也于次日宣布撤拍一件将于春拍中上拍的钱钟书书信。
在此期间,中贸圣佳并未明确表态是否撤拍上述信札手稿,眼看制止无效,杨绛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北京市二中院受理后,组织了多次法庭谈话,于6月3日作出诉前禁令民事裁定书,裁定责令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争议焦点
此事件一经见诸报端,很快便引来了收藏界、拍卖界、法律界以及文化界的集体讨论,而争议的焦点则集中于书信拍卖到底涉及了当事人哪些权利。据杨绛先生的第一次声明,“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由此可见,杨绛先生最为看重的是此批书信的上拍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隐私权。
但有观点认为,此批书信手稿的上拍涉及了作者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上拍;也有观点认为,书信拍卖只是物权的转移,而物权与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只要委托方拥有书信的所有权,就可以上拍。除此之外,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之后,双方便形成了一种债权关系。
在这4种权利中,物权和债权并没有争议。但是根据《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由此,矛盾也就来了,根据这种债权关系,拍卖公司必须公开展示这批拍品,同时还得允许不特定的竞买人查看拍品,这样便侵犯了第三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如果拍卖公司不公开展示,同样又违反了《拍卖法》。
结论
这批书信和手稿的上拍主要侵犯了何种权利,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拍卖法》专家季涛认为主要侵犯了杨绛及其家人的隐私权,这也代表了业内的主流看法。
但是根据北京市二中院的裁定,则认定了中贸圣佳侵害了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的著作权。季涛表示,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隐私权法》,隐私权也很难界定和取证,起诉方律师可能从更容易取证的著作权方面入手,因此这样的裁定也在情理之中。只是拍卖行在此事件中成了众矢之的,在书信手稿拍卖日益火热以及艺术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也再次凸显出《拍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急需修改、完善的迫切之处。
鉴定之伤
事件回放
4月18日,文化部网站发布《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艺术品鉴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陕西等6个省(市)开展艺术品鉴定管理试点工作。5月20日,北京市文化局批准了5家单位成为北京艺术品鉴定试点单位。这5家试点单位分别是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书画》杂志社、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传华彩(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而这几家单位,也是国内首批由政府认定的艺术品鉴定机构
争议焦点
关于艺术品的鉴定已经是老生常谈,问题是,国内并不缺乏专门的鉴定机构和所谓的专家,而是缺少真正让各方信服的权威。于是乎此条消息一经发布,疑问也便接踵而至。有媒体发问:这5家单位是如何入选的?他们将依赖何种手段保证鉴定真伪结果的权威性?如何收费?鉴定程序如何?如何评估艺术品的价格?更何况这5家单位中也没有一家文博机构……归根结底,这些鉴定机构的权威和可靠性,依旧是难以绕开的焦点。
结论
目前来看,5家试点单位的设立并不会使现有的鉴定行业发生质的改变,但是其中的几家机构还是很快便展开了积极的尝试。其中,雅昌被指定为试点单位不久,便正式启动了艺术品鉴证备案服务,面向全球征集杨之光、何家英、刘庆和等18位艺术家的作品,并对征集的每一件原作,由这些艺术家亲自鉴定,并由雅昌艺术品鉴证备案中心进行技术备案,同时鉴定备案的数据将存入中国艺术品备案数据库,向全球公开查询。而在此之前的5月29日,雅昌艺术网还联合了北京保利拍卖、艺术家何家英,在保利预展现场对此次春拍中上拍的3幅何家英作品进行数据备案。之后的6月16日,雅昌与中国雕塑协会合作,再次启动“中国雕塑鉴证备案项目”,并与雕塑家蔡志松签约。除此之外,另一家试点单位东方雍和也开展了公司签约艺术家苏新平和陈琦作品的鉴定服务项目。
不难看出,几家单位的鉴定服务项目均从在世的现当代艺术家的作品入手,并由艺术家本人鉴定,具有相对的权威和可操作性,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尤其是长远来看,这将对未来的艺术市场产生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古代和近代艺术品造假的“重灾区”,中国艺术品的鉴定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南京艺术学院“2013春季艺术品竞买会”
事件回放
今年3月,南京艺术学院为举办“2013春季艺术品竞买会”特发布作品征集公告,征集对象除了南艺校内外师生作品外,还包括名人名家作品和画廊画馆作品,征集范围则涵盖国画、油画、书法、版画、漆画及其他艺术形式。5月底,随着征集的结束,南艺宣布“竞买会”将于6月2日举行。该学院发布的新闻称,“这场竞买会是由该校学生承办,上拍的绝大多数作品都是从书画家手中征集而来。南艺竞买会是由学生自主完成的实践活动。从前期的作品征集、图录制作,到现场的主槌拍卖、拍品交割,均由南艺人文学院的学生独立完成。买家凭号牌竞价,办理号牌要交1,000元保证金,落槌后要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定拍品需缴纳佣金。”此事一经媒体报导,很快便有人指出,“竞买会”涉嫌违法。
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拍卖法》,一切以商业为目的的经营性拍卖活动必须由拍卖公司主办。国家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二条中也指出:“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南艺“竞买会”从作品征集、接受委托、收取佣金到签署《成交确认书》完全符合正规拍卖公司的拍卖流程,而南艺并不具备拍卖资格,因此此举涉嫌违法。
但校方认为,竞买会是人文学院专业课“艺术品收藏与拍卖”的教学内容之一,目的在于通过实际训练,使学生增进艺术品拍卖方面的专业知识,实现与社会需要的无缝对接。其本质是一项教学活动,而非以商业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结论
南京艺术学院“艺术品竞买会”自2009年至今已经举办5届,之前规模较小,仅局限于校内,今年的征集范围已经扩大到多个省市和地区,而且从往年的报导来看,每届基本都有盈利。对此,从专家、律师到中拍协,各方的观点比较一致,即“竞买会”本质上是非拍卖企业从事的拍卖业务,逃避了主管部门的监管,也缺乏备案和公告制度。更重要的是,如果拍卖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也很难维权,同时也扰乱了现有的拍卖行业秩序。那么,如何在实现教学目的的同时,又不触犯《拍卖法》?中拍协副秘书长欧阳树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南艺安排学生社会实践,可以依法成立拍卖公司,或与拍卖公司合作,这不失为一条两全之策。
2.5亿元的张大千泼彩
事件回放
1月21日,有媒体报道,在济南举行的“美丽中国艺术中华”翰德迎春拍卖会书画专场中,张大千巨幅《泼彩山水》(46平尺)以2.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创出中国书画作品成交新高。此消息一出,随机引来业内人士一片哗然,纷纷质疑作品和成交的真实性。“价格、拍卖公司、拍品无一靠谱”、“100米外看就知道是张假画”,此类声音迅速充斥网络,著名收藏家马德光更是发微博称:“1953年张大千还没有开始画泼彩,这件作品2亿多成交,真的看不明白。”但是面对各方的质疑,拍卖方“翰德轩拍卖公司”却辩称,此画作经过多位专家鉴定,百分之百保真,同时作品的真实性成交也是毋庸置疑的。
争议焦点
就在业内人士众口一词认为这件张大千作品涉嫌伪作的时候,拍卖公司却一口咬定此作是真。根据《拍卖法》和《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一家取得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必须要“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面对如此争议的作品,“翰德轩拍卖公司”却认定为真迹,不能不让人怀疑该拍卖公司的业务能力。除此之外,2.5亿元是否真实成交,拍卖公司是否与委托方串通做价,这些也是人们怀疑的另一个焦点。
结论
根据文化部发布的《中国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2011年国内艺术品拍卖企业注册数量已达400家,这么多家拍卖公司,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上难免会良莠不齐。此事件虽经媒体和业内人士多方报导和关注,最后依然没有了下文。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季涛表示,对于这样的争议性事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中拍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法院投诉或者起诉,主管部门便无权受理,在无法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很难进行惩戒或者处罚。虽然工商部门定期会对企业进行抽查,但也不是万全之策。这样的事情发生后,拍卖公司的声誉难免会受到很大影响,这也提醒了广大收藏爱好者,以后收藏或拍卖作品,还是要选择信誉好的拍卖公司。
【编辑:江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