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拍卖业自1986年恢复以来的第26个年头,按一般规律看应该是走向成熟,蓬勃发展的最佳时期。同时,今年也是从1992年“92北京国际拍卖会”算起文物艺术品拍卖发展的第20个周年,也似乎应该被打造成一个红红火火的丰收年。
然而,我站在圈外冷眼旁观,忧心地看到你遭遇的却好像是个多事之秋:文物艺术品春拍惨淡,且三角债缠身;北京海关发生了“查税门”,尚有发展趋势;浙江“司法网拍”,还将扩大试点;最有名气的大哥大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也欲买舟南下;很有名望的拍卖师高调“挂槌”,“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还有,质疑“假拍”、“拍假”的声浪不绝于耳,虽然不能说舆论一边倒,但总是东风压倒西风;呼吁“修法”的文章连编累牍,甚至更有人大胆提出废除《拍卖法》,倒也快哉!纵然不是没有护法力士,但防口难于防川。
如上所列,只是一些现象。单个看,均属“个案”。但串连起来,综合分析,问题来了。其本质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别人在和你博弈;二是你出现了“信任危机”!
关于博弈,其实在拍卖业恢复之初,就已经开始,或者说,拍卖业的恢复本身就是博弈的产物。在浙江“司法网拍”的争论中,有人提出“司法网拍”动了你的佣金“奶酪”,其实大谬不然。应该说是你先动了人家的蛋糕!不信吗?翻翻1988年新华社北京分社记者倪小林在当年《国内动态清样》(内参)中那篇名为“有关人士建议建立国家拍卖行堵住公物处理中的不正之风”的文章看看:
这篇文章中是这样说的:“当前一些机关团体,运输生产部门,对以新替旧换下来公家财产、罚没物资、无主货物处理方法五花八门,漏洞很大。有些单位把这些公物压价处理给关系户;有的私分,化大公为小私。有关方面呼吁尽快建立国家拍卖行,利用公开拍卖方式,增加以上几类公物处理的透明度”。
倪小林先后走访了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法院、海关和一些手中有物资处理权的国营企业,通过调查,弄清了前述物资的来龙去脉,在她的调查中发现:某些有物资处理权的部门将当时非常紧俏的彩色电视机仅以100元的低价销售;某地缉私缴获的“555”牌香烟也仅以每包0.。3元钱的价格内部私分(当时在广州“555”牌香烟每盒售价12元)等触目惊心的事实,她不仅感到国家的资产在严重流失,而且行业不正之风的漫延将损坏政府管理部门的形象,公物处理走公开拍卖之路势在必行。出于记者的责任感,她认为:必须将这一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反映出来,于是她写了一篇名为“有关人士建议建立国家拍卖行堵住公物处理中的不正之风”的文章,然而她又认为有些情况不宜公开发表,所以她放弃了新华社通稿的形式,而采取了在新华社为领导机关提供重要信息的《国内动态清样》(内参)上刊登这篇文章的办法,这个办法得到了社领导的支持。
这篇文章不仅列举大量的事实,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公物处理的暗箱操作即损坏了国家的利益也腐蚀了一批干部,损坏了政府机关,执法部门的形象。”文章还提出了建立国家拍卖行对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建议,同时希望国家制订出对海关、公商、公安等部奖励政策。
1988年1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同志看到了这份内参,并在倪小林这篇文章的重点之处画上几条粗粗的横线,并做了“请体改委研究,可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的批语,,12月24日,国家体改委召集包括在京拍卖企业在内的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贯彻李鹏总理批示精神;1989年3月22日,体改委拿出了《关于开展拍卖业务,建立市场的意见》。而就这个文件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时遇到了很大阻力。对这个意见虽然总体上以肯定意见为主,但对于具体细节分歧很大。其中,某大直辖市的一位工商局长提了这样的意见:不要打着反腐败的旗号为拍卖行找生意(大意)。但等199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 [199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之后他却匆匆忙忙成立了工商系统自己的拍卖行,并且轻轻松松获得唯一一家公物拍卖指定单位,而把另一家1888年就成立的且取得过辉煌业绩的,但属于商业系统的拍卖行排斥在外。这样不仅工商系统的罚没公物仍被本系统牢牢把握,还能获得更多的公物拍卖资源。更有甚者,北方某省法院系统为了保住对自己系统的公物资源和涉案物资的垄断地位也在”48号文件”公布前后急忙成立自己的“三产”,搞拍卖,而且还堂而皇之打出“某法拍卖行”的招牌!这不是博弈又是什么?
据统计,1986年至1992年上半年,全国拍卖企业不超过20家,但等199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之后,到1993年,全国拍卖企业增至120家; 1994年,全国拍卖企业增加到200家。而这些新增加到拍卖企业又多半是工商局、财政局、法院、国资等掌握公物拍卖资源的执法部门为保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成立的。是否可以说拍卖业本身就是博弈的产物?
当然,自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以后,形势有所改观
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司法》明确了不同经济成分可以作为平等主体组建公司,同时也使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是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观念已经开始改变,不同形式的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要作用已经成为共识。1994年股份制拍卖企业开始出现。再以后,原先各系统成立的拍卖行与“脱钩”的“脱钩”,改制的改制。可是,一直到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还要发布《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这还不能说明权力机关固守利益的执着性吗?
拍卖企业与权力机关脱钩了,改制了,那么甲方就变成了乙方。但博弈仍在继续。
且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通过前的长时间激烈的争论,最后平衡各方面利益通过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给非拍卖企业留下巨大空间的一部法律。
单说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003年6月11日,该部又颁发的《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这两个文件就决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的拍卖由国土资源部门另起炉灶,一般拍卖公司不得染指。
近两年,国有企业产权、涉案物资在重庆又遭到围堵。。。。。。;最近的博弈便是浙江的“司法网拍”。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政府和市场中介机构不分,这“四不分”就是典型的权力干扰资源配置,必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影响社会公平,这种四不分也体现在了司法拍卖领域。刘锡荣说,关于拍卖合法性的争议,恰说明这“四不分”已渗透到立法领域,立法也是一个博弈、争斗的过程,立法已出现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规化的倾向,这个既得利益群体既是收取佣金的拍卖公司,也可能是享受分成的法官。”
我个人认为: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规化的倾向,由来已久,并且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不会很快消失。这还是一盘没有下完的棋。只有随着国家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发展,分配制度大体公平,才能逐步淡化。因此,博弈还要继续。
但起码有一条,博弈各方中的失败者必定有让其他各方攻击的软肋。如果一切都中规中距,无可挑剔,没有让人可抓的把柄,而且贡献大,口碑好,那么即或是弱者,还有胜局的可能。反之必定是强者胜。
说到这里,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你出现了“信任危机”。凭心而论,二十几年来你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和廉政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
你的恢复和发展,使中国市场体系的更加完善;
你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
你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中国商品流通的发展;
你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国有资产结构优化,推动企业机制转换;
你的恢复和发展,激活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
你的恢复和发展,活跃了文化艺术品市场、促进了文物回流;
你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廉政建设;
你的恢复和发展,建立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
(注:这里指的是拍卖这种形式,而不是单指拍卖行业)
如上这些,有目共睹,毋庸置疑。然而,你在发展过程中出了问题。尽管我一直相信问题发生在少数企业、个别个人身上,但的确影响的是全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从几年来媒体公开报道的负面消息看,问题很严重。
最近网传,“据调查报告显示,全国法官落马约70%与司法拍卖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案,都与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有关。”这不就是“重庆模式”和“司法网拍”的最给力的理由吗?
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借照经营、违规收费、知假拍假、雇托哄抬、恶意串通、虚假成交等等屡见不鲜。
最近听说,经常为拍卖公司服务的礼仪公司又增加了专门派人为拍卖会当“托儿”的新业务。这些“托儿”大概不是为委托方和竞买人准备的吧?真他()的是,有需求就有供给呀!(对不起,我不可以想到说脏话。)
最近,有博客将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分为两大阵营,其中有一个阵营就是以故意将假吹真、高估价格以骗取高额的“图录费”“保管费”为主要收入来源。
我也听说过,一个经不住诱惑,被利益冲昏头脑的地摊货贩子让某拍卖公司骗去18万元,而一件东西都没拍出去的故事。“悲催”呀!
类似个别拍卖公司、个别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官员(包括法官)勾结、和买受人勾结、或者假拍拍假、营私舞弊的故事听得太多了,写一部《拍案惊奇》或者几本类似《青瓷》的小说都会绰绰有余。不过,为了照顾大家的面子,“不可说”!唉,要说爱你不容易呀!
说到拍卖,绕不开《拍卖法》。《拍卖法》是维护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约束各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绝对不能让一些无良拍卖公司或个人当作挡箭牌或护身符。就是守法经营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对《拍卖法》第六十一条也要全面理解。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请注意:第二段,“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其中“拍卖人”和“委托人”是用顿号隔开的并列关系,二者同样具有声明的义务。固然,拍卖公司在相关文件会有免责声明,但委托人的声明有吗?如果委托人真的有不保真的声明,拍卖公司还受理吗?再说,如果在拍卖之前,有人对标的提出质疑,算不算是一种“瑕疵”或者“瑕疵”的嫌疑?对待这种“瑕疵”的嫌疑,拍卖公司有没有必要要求委托人表明一个态度,发一纸保真或不保真或不知道的声明,并且将委托人和质疑者,甚至本公司专家的意见同时在拍卖会上向竞买人公布?如果这样,拍卖公司尽足了作为中介机构的义务,买不买或者出什么价格买,是竞买人在知道标的“存疑”的情况下自己的真实意思,与拍卖公司无关。同时质疑者的意见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如果再打“著作权”或者“姓名权”的官司,也只是质疑者和制假人之间的事了。这样做不要怕影响成交,“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不是在烟盒上打了很多年了吗?中国的烟民也没见减少。
以前看见不少这类的官司,多是拍卖公司作为被告方死扛,输了的自不必说,名利双失。胜诉又该如何呢?法律层面你赢了,但却输掉了人心和市场。要知道能和你打官司的,大多是有一定话语权的人士,他们可能有成千上万的粉丝,他们输官司的怨气一定会以包括网络发帖在内的各种方式发泄,同时也会博得粉丝们的同情。这就造成了也凝聚了不利于拍卖公司,乃至你全行业的负能量。久而久之,众口铄金,你的信任度能不发生危机吗?而你在回应这些舆论时,只强调符合《拍卖法》,那么,《拍卖法》也就自然成了攻击的目标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你们的那些有资质的专家。现在看来这些专家不过是取得某种拍卖资质的敲门砖。哦呵,专家么!他们在拍卖运作中起什么作用?负什么责任?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那些恶意骗取委托人各种费用的公司所聘用的专家,是否也应该让他们对自己的为虎作伥行为承担责任。
现在,注意到你已经有了危机意识,并且在采取一些自救措施,如几个《规范》、《标准》的出台。但写在纸上的东西如何落实在日常经营中;如何清理那些侵害你的肌体的蛀虫;又如何通过你自身的表现,使那些被别人巧取豪夺的“口中之粟”“似曾相识燕归来”?大概不下猛药、不来一点脱胎换骨是不行的。
起来!中国拍卖。我不敢奢望你再成为时代的宠儿,但我也绝不忍看到你沦为社会的弃妇。
【编辑:李洪雷】




























